9. 权利和义务
9.1 CNCA的权利和义务
9.1.1 权利
CNCA有权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活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权针对试验机构不符合CNCA 规定的情况,作出终止、注销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资格的决定;
9.1.2义务
CNCA有义务利用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国家GLP符合性检查计划,公开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试验机构的资格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开有关GLP符合性检查的规范、程序、要求及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从事GLP符合性检查的专家名单以及他们从事过的检查记录;
CNCA有义务接受检查相关方及社会各界对GLP检查工作的监督、质询、申诉、投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解决。
9.2 CNAS的权利和义务
9.2.1 权利
有权在接到CNCA的《技术评价委托书》后组织检查专家组,组织实施对试验机构的GLP技术评价,并根据CNCA的计划和要求对试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到期复查;
有权对得到CNCA批准的试验机构发放GLP符合性合格证书,并监管该证书的使用,包括根据CNCA的决定收回所发放的GLP符合性合格证书。
9.2.2 义务
有义务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有关技术评价的程序和规则;
有义务就技术评价的发现,报告并建议CNCA采取扩大、缩小、终止、注销试验机构GLP符合性检查合格资格的措施,或建议调整国家GLP符合性检查计划;
CNAS有义务为被检查试验机构提供与技术评价有关的文件材料,解答被检查试验机构关于技术评价过程的有关疑问。
9.3试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9.2.1 申请GLP符合性检查试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