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骚扰与虐待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
供应商应致力于维护一个无骚扰、无虐待的工作环境。供应商不得威胁工人或使其受到严酷或不人道的对待,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虐待和骚扰、心理骚扰、精神和身体压迫以及性骚扰。
供应商责任标准
1 政策和程序
1.1 书面政策和程序
供应商应遵循本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准则及所有其他相关适用标准,制定有关骚扰和虐待的书面政策。该政策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 构成性骚扰行为的明确定义
• 与本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相一致的禁止骚扰与虐待的声明
• 骚扰和虐待相关行为的内部投诉和申诉方法
• 针对骚扰者/施虐者和诬告者的纪律条例和惩罚
• 对本着善意诚信原则举报骚扰事件的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的声明。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程序和制度来实施其反骚扰和虐待政策。供应商应始终遵循其书面政策。
1.2 直接负责人
供应商应确定监督和强制实施反骚扰及虐待政策和程序的负责人。
1.3 风险管理
供应商应识别和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反骚扰和虐待相关要求。供应商应识别、评估及最大程度降低反骚扰和虐待方面的风险。
2 运营实践
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工人都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工作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虐待,
包括但不限于身体骚扰、心理骚扰、性骚扰,或言语骚扰。
2.1 工作场所纪律惩处
供应商应拥有书面的纪律惩处政策、程序和执行,体现出渐进性惩处制度。惩处制度必须公正实施,无歧视,并由职位高于实施纪律惩处行为的管理人员的客观方进行管理审核。不论行为是否出于维持劳动纪律的目的,对于参与任何身体虐待、性骚扰或性虐待、心理骚扰、言语骚扰或口头虐待行为的主管、经理或工人,供应商应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 惩罚措施包括强制劝告、警告、降职、解雇或以上任何惩罚的组合。供应商不得将罚款或惩罚作为维持诸如惩罚工作表现不佳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劳动纪律的手段。获取食物、水、医疗服务、健康诊疗、其他基本必需品和如厕不得作为奖励或维持劳工纪律的手段。供应商应要求但不得强迫工人签署他们接受过的纪律处分的所有书面记录。
2.2 安保措施
所有安保措施必须性别适宜且不具有侵犯性。出于防盗目的搜查包袋和其他个人物品可以接受,前提是该搜查针对全体员工进行,不考虑职位和其他因素 。搜身和摸身检查必须遵照适当的程序才能进行。任何搜身行为必须以公开或人文接受的方式进行,且搜身的安保人员和被搜人员必须性别相同。对于工场所内的人员走动或进出由其提供的设施,供应商不得强加不合理的限制。
3 培训和沟通
3.1 负责的员工
供应商应为所有负责反骚扰和虐待的员工提供完善培训。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接受或处理骚扰和虐待相关投诉的所有员工必须受过解决此类投诉的正式培训。
• 安保人员应接受防止骚扰和虐待及其岗位和职责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