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条件
申请GLP符合性检查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安全性评价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具有与其从事安全性评价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3)申请人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安全性评价数据和结论的真实、准确。
(4)申请人应当具备正确进行安全性评价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生物培育场所、隔离手段等。
(5)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GLP原则,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安全性评价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实施。
(6)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GLP原则,在其所申请GLP符合性检查的领域中完成了一项以上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保持有完整记录。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GLP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LP原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书;
(3)与申请检查领域和项目有关的试验机构情况介绍;
(4)相关试验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5)相关检验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及负责人的姓名、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特殊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6)标准操作程序(SOP)目录及主进度表;
(7)根据相关GLP原则完成的安全性评价项目报告及相关记录;
(8)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