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与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1、0目的
1.1给予童工和未成年工适当和必要的保护,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育。
1.2确保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BSCI管理系统的要求。
2.0适用范围
童工、未成年工。
3.0定义
3.1童工:任何16周岁以下的员工。
3.2未成年工:任何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
4.0权责
4.1 行政部:监督执行相关童工及未成年工的保障制度。
4.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及执行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4.3 管理代表及工会代表:负责对保障制度及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5.0作业内容
5.1童工保护
5.1.1 行政部应对招聘员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核对应聘者的年龄,如证实符合童工定义,一律不予录用。
5.1.2 应聘者持假证,行政部招聘人员疏忽大意或无法辨别真伪,让其混入,而事后发现的,立即报告有关情况给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马上体检,并寻找学校让童工接受教育或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父母身边),同时除付其应得劳动报酬外,护送其回原居住地和教育所需费用,亦全部由公司承担。若发现其他关联的责任将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1.3 发生以上情况,行政部应把详细情形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5.2 未成年工保护
5.2.1 未成年工应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5.2.2 未成年工的保护参照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5.2.3 未成年工亦应按照5.1有关条款执行保护。
6.0参考文件
6.1劳动法
6.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0 SA记录
7.1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