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人权共同宣言、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力与消除各种形式的妇女歧视公约、联合国全球公
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条例以及其他国际认可的相关协议,BSCI 行为准则旨在达到一定的社会与环境准
则。成员公司通过签署BSCI 准则,承诺将在其可以影响的范围内,接受和采纳这个准则中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并在公
司条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执行这些条例。并且供应商公司应确保,以BSCI 会员名义参与到最终制造阶段的产品生
产过程中的下级承包商也遵守本行为准则。这些供应公司应该在条例要求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循序渐进的方
式来履行以下的标准条例:
1、 适用法律
应遵守所有的相关法律及法规、行业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在农业方面,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10 条。
2、 协会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所有员工都应有自愿组织并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力。公司应尊重这一权利,并应有效的告知全体员工,他们
可以自由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和这样做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后果或被公司报复。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类似工人组织
和集体谈判的建立、运作或执行。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公司应允许工人自由选择他们的代表。
公司应确保工人代表和任何组织工人的相关部门不会受到歧视、骚扰、恐吓和因是工会的会员或参加工会活动而被报复。
公司还应确保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场所可以接近工会的会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1,87,98,135 和154 条。
3、 禁止歧视
在雇佣,有偿劳动,获得培训机会、终止工作或者退休时,任何源于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社会等级、出生、社会
背景、残疾、民族与国家起源、国籍、工人组织(包括工会)的成员身份、政治立场或观点、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
状况以及其他任何个人情况的歧视都不应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111、143、158、159、169 和183 条。
4、 补偿
按固定的工时数、加班工时数以及加班级别支付的工资应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标准以及(或者)行业规定。不得违法、
未经授权或者惩罚性扣除工资。若法定最低工资额以及(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生活费用的要求并提供一定的附加可支
配收入,应进一步鼓励供应商公司向员工提供合适的补偿以满足他们的需要。不得将扣除工资作为惩罚手段,除非国家
法律允许或集体谈判达成一致方可有效。供应商公司应确保,向员工明确说明工资与福利补偿的数额并按时支付;供应
商公司还应确保,工资与福利应完全遵守所有可适用法律而且报酬支付方式应采取对员工便利的方式。
所有加班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费率进行补偿。有些国家,加班费率没有规定在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中的,相关人员将
按照一定的标准或等同于行业标准的加班费率进行补偿。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2、26、101、102 和131 条。
5、 工时
在工时和公共节假日方面,供应商公司应遵守可适用的国家法律与行业标准。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规
定但不得固定超过48 小时,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12 小时。加班小时数应完全是个人自愿的,并
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如果是为满足短期业务需求,且是以自由集体谈判的形式,与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定
义如上)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按照相关协商条款的规定加班。任何此类协议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每一个雇员在连续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权休假一天。只有下列两条条款同时存在时,对这项规则可以有例外:
a)国家法律允许该工作时间超过这个限额;
和
b)经过集体自由协商的劳资协议允许对于工作时间以平均时间计算,并以此推算保证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 与14 条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推荐意见第116 条。
6、 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
公司将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了防止员工潜在的事故和伤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为工作
造成的人身安全的隐患。应该熟悉行业的特点和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在合理范围内尽量最大限度的降低和避免事故的
发生。由于工作环境本身的危险因素,要熟悉潜在知识和任何的具体的危险因素。
应建立一套有关职业卫生与安全的清晰的规定与程序并加以遵守,尤其是有关个人防护设施、有清洁的厕所设备使用、
清洁的浴室以及获得可饮用水的规定与执行。如果可能,也应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整洁,安全
的宿舍,能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对于有潜在的危险的物品,员工有权选择避开潜在危险的状况或环境,无需获得公司
允许和批准。
工作场所的规定与条件以及宿舍的条件不得违背基本的人权。特别是年轻工人不应在恶劣、危险或者肮脏的条件下工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 和184 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意见第164 和190 条。
此外应指出,应任命负责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以及负责执行BSCI 健康与安全要点的管理代表。全体员工应定期接受可
记录的健康与安全培训。此外,新上岗以及再次安排岗位的员工应再次接受上述培训。应建立寻找、避免或者应对潜在
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威胁的体系。
7、 禁止童工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或者)国家法律,童工是被禁止的。在各种不同的规定中,应采取最严厉的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儿童。类似奴隶或者对儿童的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是被禁止的。年轻员工的权力应得到保护。若发
现符合上述童工情况的儿童在工作,供应商公司应制定挽救正在工作的童工的措施和书面程序,并以文件的形式出现。
此外,供应商公司应提供适当资金资助和其他支持来保证上述儿童进入学校直到成年。
公司可以雇佣年轻员工,但是若这类员工年龄仍在该国法律的接受必须基础教育的阶段,他们应只是课余时间工作。任
何情况下,任何一个青工,一天上课,工作和上学上班的时间,含路途,加起来不能超过10 小时。且年轻员工的工作时
间不能超过8 小时每天。青工们不能夜班。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 以及182 条以及推荐意见第146 条。
8、 禁止强迫和强制劳动与惩罚性措施
任何形式的像犯人一样的强制劳动是违背基本人权的,是被禁止的,例如收取定金或者在聘用开始时扣留员工的身份文
件。
任何公司,任何提供劳动力的实体,都不能以扣留员工的工资、福利、财产或文件的形式来迫使其继续为公司工作。员
工有权在完成基本工作日后离开工作场所,如果他们提供了合理的离职通知给雇主,他们可以自由的结束雇佣关系。
任何公司,任何提供劳动力的实体,都不能从事或支持人口贩卖。
公司应尊重,爱惜员工。不得使用纵容体罚、不得实施精神或肢体强迫,不得言语侮辱。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 和105 条。
9、 环境与安全问题
有关废物处理、化学品与其他危险物质的处理与销毁以及排放与污物处理的程序与标准必须达到或者超过最低法定要求。
10、 管理体系
供应商公司应制定并执行一个社会责任措施,一个管理体系来确保BSCI 行为准则得以遵守并且能够采取在商业活动中
反贿赂/反腐败的措施并加以执行。在管理中,应采取正确的措施,定期回顾行为准则,向全体员工说明行为准则的要求,
从而获得正确的执行和不断的改善。应加强员工对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的关注。
以下附件为本行为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供应商公司声明
- 执行条款
- 违反准则的后果
布鲁塞尔,2009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