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个人卫生:原材料整理、制作、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工厂应制定个人卫生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从人员的污染风险,应适应所生产的产品且由全体人员遵照执行,包括前来生产设施的机构工作人员、承包商和来宾。
7.2.1
应将对个人卫生的要求编制成文并向全体员工传达。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以下各项要求:
• 不得戴手表
• 不得戴首饰,普通结婚戒指或结婚手链除外。
• 不得在身体的暴露部位戴环或坠类装饰品,如耳朵、鼻子、舌头和眉毛
• 指甲应保持剪短、干净和无涂饰
• 不允许戴假戒指和涂指甲
• 不得过量使用香水或须后水。
应对遵守要求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7.2.2
进入生产区之前应洗手,而且应按适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的频率洗手。
7.2.3
暴露皮肤上的任何割伤和擦伤均应贴上与产品颜色不同的适当颜色的且含金属探测条的创可贴(最好为蓝色)。这些物品应由工厂发放且监督。在适当的情况下,除创可贴外,还应戴手套。
7.2.4
在使用金属探测设备的情况下,要通过该设备对每一批创可贴的样品进行成功测试,而且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7.2.5
应制定流程和书面的员工指导,以控制个人药品的使用和存放,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