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2企业纠正措施的完成
企业针对审核员判定的偏离项(B, C, D),以及得分为B的KO项或不符合项(主要不符合项, 得分为D的KO项),要在表4的B栏中列出纠正措施。
所有得分为C, D的偏离项以及不符合项,主要不符合项或者得分为B和(或)D的KO项,企业需要列明职责和整改期限(在表4的C栏)。纠正措施计划需在收到初步的审核报告和纠正措施计划两周内递交至认证机构。逾期者,受审核方须重新接受一次完整的首次审核或换证审核。
如果在计划中没有就得分为C或D,以及得分为B的KO项列明责任和执行期限,IFS证书将不会予以颁发。
是否颁发认证证书取决于最终审核分数及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的纠正措施的相关性。
企业在收到最终审核报告和证书之前应当提交书面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计划得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持续改进。
5.7.2.3审核员对纠正措施的确认
审核员或者认证机构代表在准备最终的审核报告之前需要确认纠正措施的适宜性(在表4的D栏)。如果纠正措施无效或者不恰当,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纠正措施计划返还给企业,使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