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8.4.1总则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台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部分:
b)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组织应保留成文信息。
8.4.1.1总则——补充
组织应将影响顾客要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例如子总成、排序、挑选、返工和校准服务,纳入其对外部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定义范围。
8.4.1.2供应商选择过程
组织应有—个形成文件的供应商选择过程,选择过程应包括:
a)对所选供应商产品符合性以及组织向其顾客不间断产品供应的风险评估;
b)相关质量和交付绩效;
c)对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d)多方论证决策;以及
e)对软件开发能力的评估,如适用。
应当考虑的其它供应商选择准则包括:
——汽车业务量(绝对值,以及占总业务量的百分比);
——财务稳定性;
——采购的产品、材料或服务的复杂性;
——所需技术(产品或过程);
——可用资源(如:人员、基础设施)的充分性;
——设计和开发能力(包括项目管理):
——制造能力;
——更改管理过程;
——业务连续性规划(如:防灾准备、应急计划);
——物流过程;
——顾客服务。
8.4.1.3顾客指定的货源(亦称“指向性购买”)
当顾客指定时,组织应从顾客指定的货源处采购产品、材料或服务。
第8.4条的所有要求(除了IATF 16949第8.4.1.2条中的要求)适用于组织对顾客指定货源的控制,除非组织与顾客之间的合同另有特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