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9.3.1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务条件进行验证和确认:
1 项目管理机构;
2 进场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3 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 投入的施工机具与设施。
9.3.2 分包项目实施前,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进行施工和服务要求交底,审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和服务方案。
9.3.3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务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1 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和材料验收;
2 施工进度、安全条件、污染防治和服务水平。
9.3.4 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应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的依据。
9.3.5 分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施工企业应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审核验证。分包工程变更文件应作为分包合同的补充内容。
9.4 分包工程质量验收
9.4.1 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自检。施工企业应依据设计文件、分包合同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对分包工程实施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9.4.2 对分包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
9.4.3 分包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竣工档案资料归档要求和分包合同约定,验收分包方移交的归档资料。